主旨:舉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
依據:民國98年9月3日考試院第11屆第50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壹、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如附表。
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用人需求時,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貳、考試日期:民國98年11月28日(星期六)至11月30日(星期一)。
參、考試地點:臺北市(縣)。
肆、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伍、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報名日期:自民國98年9月15日起至9月24日止。(網路下載書表報名截止時間為9月24日下午5時,無論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或一般紙本報名,均須於9月25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郵寄地點: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報名方式: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及一般紙本報名二種(請擇一辦理,不可重複)。
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請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或直接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register.moex.gov.tw、register.moex2.nat.gov.tw)進行報名,下載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並須將報名表件及應考資格證件等以掛號郵寄至報名地點,完成報名程序。為避免報名截止日應考人集中上網,造成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作業,請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以維權益。
採一般紙本報名者,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方式如下:
現購:
時間:自民國98年9月15日起至9月24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不發售)。
地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考選部第二試務大樓1樓,電話:02-22363491或22369188轉3215)。
工本費:每份新台幣35元。
函購:
時間:自民國98年9月14日起至9月18日止。
地點:11643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
工本費:每份新台幣50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15元,如函購2份以上,郵政劃撥手續費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郵政劃撥帳號:50029765;帳戶: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收據連同貼足郵資(書表連同回件信封每份重量約230公克)之A3大型信封1個,書妥姓名、地址,註明「函購98年水利特考報名書表」,寄至前開地點,以憑寄發。雖經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規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應繳報名費予以優待,依照規定數額減半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
其他有關事項,詳載於本項考試「應考須知」。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 |||||
等別 | 類別 | 職系 | 類科 | 暫定需用名額 | |
名額 | 總計 | ||||
三等 | 技術 | 水利工程 | 水利工程 | 60 | 78 |
水土保持工程 | 水土保持工程 | 18 | |||
職缺所在 機關名稱 | 一、水利工程類科為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 。 二、水土保持工程類科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暨所屬機關。 | ||||
備註:一、上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
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類別 | 職組 | 職系 | 類科 | 應考資格 |
技術 | 程土木工程 | 水利工 | 水利工程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土木工程資訊、土木與水資源工程、土木及水利工程、土木與生態工程、土木與防災工程、公共工程系土木組、水土保持、水文科學、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水利及海洋工程、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地球科學、地質科學、地震與防災工程、防災科技、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河海工程、軍事工程、海洋系工程組、海洋科學、海洋環境、海洋環境工程、海洋工程、建築、建築工程、建築及都市計畫、造園景觀、景觀、景觀建築、景觀設計、景觀設計與管理、景觀與遊憩、景觀與遊憩管理、景觀學、森林學系水土保持組、農田水利工程、農業土木工程、農業工程、農業工程系水利組、衛生工程、環境工程、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環境工程與科學、灌溉工程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水土保持工程 | 水土保持工程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土木與水資源工程、土木與生態工程、土地資源、土壤、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技術、水利工程、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地球科學、地質、自然資源管理、河海工程、海洋環境、海洋環境及工程、海洋工程、建築、建築工程、建築及都市計畫、造園景觀、景觀、景觀建築、景觀設計、景觀設計與管理、景觀與遊憩、景觀與遊憩管理、景觀學、森林、森林暨自然保育、森林環境暨資源、植物、植物科學、測量、園藝、資源工程、資源保育、農企業管理技術、農業土木工程、農業工程、農業經濟、農藝、農園生產技術、營建科技、營建工程、營建管理、營建技術與管理、環境工程、環境與防災工程、環境與防災設計、礦業、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土木與防災工程、水利及海洋工程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附註: 一、本表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所系科,其所修課程與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 二、本表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所稱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各考試類科。第三款資格所稱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高等考試之類科。 三、學歷證書載有輔系者得依輔系報考。 |
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壹、本表所設類科,仍需配合任用需求予以設置。 貳、本考試普通科目如下: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二小時。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一小時。 參、專業科目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二小時。 | ||||
類 別 | 職 組 | 職 系 | 類 科 | 專業科目 |
技術 | 土木工程 | 水利工程 | 水利工程 | 三、水資源工程學 四、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五、水文學 六、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 七、河川工程學 八、水利法規及環境影響評估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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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土保持工程 | 水土保持工程 | 三、土壤沖蝕原理與控制 四、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 五、植生工程 六、水土保持工程 七、崩塌地處理與土石流防災 八、水土保持法規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法規 |
資料來源:考選部(本網站資料僅供參考,正確資料請上考選部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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